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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社会保障制度

 

挪威是世界上较早形成的“福利国家”之一,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订了许多社会福利立法。1948年,挪开始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并于1967年通过《全民社会保障法》。直到今天,它仍是挪最重要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对缩小挪地区和贫富差距、确保经济发展以及所有居民的社会福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全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范围

 

挪法律规定,凡在挪居住或工作,包括在位于挪大陆架上的固定或可移动设施上工作的人;在斯瓦尔巴群岛、扬•马延岛及其他属地居住并为挪威雇主工作的人;在挪居住前曾加入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人;某些在海外工作的挪威公民(如外交官);在海外暂时居留不超过12个月且不从国外领取收入者,都系全民社保制度的法定成员。

 

在挪威船舶上工作、来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公民,一般也是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定成员。对于不在挪威或其他北欧国家居住的非欧经区成员国的外国船员,最多只能享受工伤及丧葬补贴。

 

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工作、在挪短期工作或只领取外国退休金的外国公民,均不享受挪全民社保制度提供的福利。

 

根据以上规定,不是全民社会保障制度成员者,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前提条件是必须在挪居住,或者现住在国外,但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至少有三年参保,而且与挪社会有着紧密联系。

 

二、补贴标准

 

很多社保补贴的标准都根据一个基准数额(G)来确定。该基准数额每年5月1日由议会根据当年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一年内也可多次调整。2002年的基数为53233克朗,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基数为54170克朗。

 

三、资金来源

 

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律师、医生、建筑师、顾问、出租车主等)及其他受保人交纳的会员费(保险费)、雇主税以及国家财政拨款。纳税率和财政拨款额由议会决定。

 

劳动者及自由职业者交纳的会员费以其工资及各种社会福利补贴收入总和为基础来计算。一般规定,劳动者交纳的社保会费为其总工资收入的7.8%。自由职业者的收入如在基准数额的12倍之内,其社保费率为10.7%;超过12倍,则会费比例为7.8%。对于其他的个人收入(如养老金等),则需缴纳3%会费。

 

雇主税由雇主按支付工资的百分比交纳。根据劳动者居住地的不同,雇主税百分比也不同。按照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水平,全国由南向北共划分为5个区域,这5个区内的雇主税比例分别为14.1%、10.6%、6.4%、5.1%和0%,但为62岁以上劳动者交纳的雇主税分别下调至10.1%、6.6%、2.4%、1.1%和0%。

 

2002年全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总支出约为1924.9亿克朗,占政府财政预算总支出的34.2%,国民生产总值的12.6%。2002年国家对全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拨款为533.91亿克朗,占社保总开销的27.7%。

 

四、主要社会福利保障形式

 

(一)养老金

 

挪威法定退休年龄为67岁,但可以继续工作到70岁。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特殊补贴及赡养配偶或子女补贴组成。配偶或子女补贴与收入相挂钩。

 

单身退休者每年的最低养老金为97140克朗。对已婚且领取赡养配偶补贴的退休者,如其配偶不满60岁,则其最低养老金为每年124224克朗:如配偶已超过60岁,则最低养老金为每年17196克朗。如夫妇双方均领取最低养老金,则每人每年的最低养老金为83604克朗。

 

1. 基本养老金和赡养补贴

 

凡在16-66岁期间参加全民社会福利保险三年以上且符合有关规定者,以及己在挪居住20年以上者,就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取决于当事人加入全民社会福利保险的时间长短,与退休前收入和交税多少无关。参保40年以上者可获得全额基本养老金,余者递减。通常情况下,全额基本养老金相当于基准数额的100%。如其配偶(或同居者)亦领取养老金或年收入超过基数的2倍,则每人的基本养老金只相当于基数的80%。对于在挪居住不足20年且没有加入全民社保制度者,基本养老金将根据当事人领取补充养老金的年数来确定。

 

退休者如需赡养不领养老金的配偶(或同居者),有权领取相当于其基本养老金50%的配偶补贴。如需抚养不满18岁的子女,可为每个孩子领取相当于基数40%的子女补贴。

 

2. 补充养老金

 

补充养老金制度自1967年起开始实施,目的是使退休者能够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法律规定,凡1966年后至少有三年的年收入高于当年基准数额者,可领取补充养老金。在基准数额6倍之内的收入将全部用于计算养老保险金;如收入介于基数6倍至12倍之间,则收入的1/3用于计算养老金,超过基数12倍的收入将不计。

 

补充养老金主要取决于工作年限。工作40年以上者可领取全额补充养老金,最高为203056克朗:工龄低于40年,则补充养老金数额将相应减少。对于1937年前出生的老人还作了特殊规定。67岁以上的鳏寡老人可领取本人的补充养老金,或者本人及配偶补充养老金总和的55%,就高不就低。

 

3. 特殊补贴
 

如退休者没有或领取很少的补充养老金,则可领取特殊补贴。参保至少40年者可享受全额特殊补贴:参保年数越少,特殊补贴就越少。

 

对于未婚或配偶不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者,可领取相当于基准数额79.33%的特殊补贴。如退休者需赡养年满60岁的配偶,特殊补贴则相当于基数的158.66%。如夫妇双方均为最低养老金领取者,每人的特殊补贴与单身退休者的补贴标准相同,即相当于基数的79.33%。如配偶领取的补充养老金高于特殊补贴,则其本人的特殊补贴相当于基数的74%。夫妇双方补充养老金和特殊补贴的总和应不低于基数的158.66%。

 

(二)抚恤金

 

1. 遗偶补贴

 

如男女双方参加全民社会福利保险且死者去世前至少三年有工作,或者死者生前己至少领取三年福利保险,其不满67岁的遗偶(或者是与死者曾结过婚或有过孩子的同居者)可领取该补贴。遗偶在以下情况也可领取补贴:(1)与死者己结婚5年;(2)与死者有共同子女;(3)要照顾死者的子女。

 

死者在双方离婚后5年内去世,其遗偶在下列情况下有权领取该补贴:(1)与死者已结婚25年;(2)与死者已结婚15年,并有子女。如遗偶再次结婚,则无权领取该补贴。

 

全额遗偶补贴由两部分组成:(l)相当于基准数额的基本补贴:(2)死者生前补充养老金的55%。如死者加入全民社会保障制度时间不足而无法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其配偶的基本补贴也将相应减少。

 

遗偶补贴与当事人的收入挂钩。如当事人年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额50%,则该补贴在全额补贴与收入超出部分的40%之间浮动。如当事人无工作收入,则遗偶补贴将减少32502克朗。

 

如遗偶不符合领取该补贴条件,而工资又不足以维持生计,可领取过渡期补助,计算标准与遗偶补贴相同。如当事人需要学习或参加培训,可领取教育补助。如当事人因学习或工作而需委托他人照料孩子,则可领取儿童监护补助,补助额因子女多少而异,相当于照料孩子所需费用的66%,一个孩子最高监护费用为32052克朗,两个孩子为41820克朗,三个以上为47388克朗。如当事人工资收入在基准数额的6倍和8倍之间,儿童监护补助减半:如收入超过基数的8倍,则无权领取该补助。另外,当事人因工作而搬迁的费用也可得到补贴。

 

2. 子女补贴

 

不满18岁、父母双亡或一方去世的子女,可领取子女补贴,前提是死者生前必须参保三年以上或己领取至少三年养老金。父母双亡、正在上学的子女,可领取该补贴至20岁。

 

父母一方去世,第一个孩子每年可领取相当于基准数额40%的全额子女补贴,其他子女每人领取相当于基数25%的补贴。如父母双亡,第一个孩子的子女补贴相当于遗偶补贴,第二个孩子领取的补贴相当于基数的40%,其他子女每人25%。如子女超过2个,领取的补贴应在其间平均分配。如健在的父亲或母亲因参保时间不足而不能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子女补贴也将相应减少。

 

(三)伤残补助

 

完全或部分残疾的参保者有权领取伤残补助。部分残疾者的补助相应减少。伤残补助包括基本补助、护理补助、伤残补贴。

 

如因伤残导致大量的额外开销,当事人可领取基本补助。根据议会通过的规定,基本补助分为6档,2003年的标准为6540、9996、13140、19332、26208和32748克朗。

 

如伤残者需他人提供特别照料,可领取护理补助。根据议会通过的规定,护理补助分为4档,2003年的标准为1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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