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必须在3个月(即此类签证的有限期)内举行。
1、本人有效护照: 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请递交2份护照完整复印件(护照所有的非空白页均需复印)。
2、4份由申请人签名并注明填表日期的申请表格。表格需以荷兰语,法语或者英语填写,希望使用打字机填写。每份表格上需贴2寸照片一张。
3、2份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由下列领馆指定的医院盖章的体检表格(需用领馆体检专用表格,有效期为6个月):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
华东医院 |
浙江省指定医院 |
浙江医科大学附属邵逸夫医院 |
宁波市第一人民医院 |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绍兴市人民医院 |
苏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
江苏省指定医院 |
无锡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
安徽省指定医院 |
无锡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
5、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及其翻译(此证明只有6个月的有效期)。此公证必须经过上海市外办或各省外办认证。如果申请人在最近5年内曾在外国居留过,那么还需提供该国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申请人在比利时的未婚夫(妻)为申请人所作的经济担保书。此材料可向当地市政府领取,并且必须经过当地市政府认证。请递交2份经济担保书的复印件。
7、证明担保人经济能力的材料(银行证明,工资单或者税单)。担保人须提供材料证明其月收入达到800欧元+150欧元×由其负担的家庭成员人数+150欧元×由其作经济担保的人数。
8、由比利时当地市政府签发的担保人的登记证明,以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或长期居留证的复印件。
9、(如有可能,请提供)申请人的个人经济能力证明。
10、由比利时市政府的有关登记部门签发的结婚布告的复印件。此材料的有效期为6个月零14天。
11、)两个注明申明人姓名, 住址及电话的回邮信封(用中文填写)。
注意:所有材料均需一份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除第1、2、3条)。
所有材料需由申请人本人亲自递交。每周一到周四上午9:30至12:00接收签证材料。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16:30领取签证。